赫什 Eric Donald Hirsch1928— 美国美学家、文艺理论家。先后就读于康奈尔大学和耶鲁大学,1953年在耶鲁大学获硕士学位,1957年获博士学位。1966年起任教于弗吉尼亚大学。其美学理论复活了19世纪施莱尔马赫和狄尔泰的解释学美学传统,对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的本体论解释学进行了尖锐的批评,提出自己的阐释学美学理论。对艺术文本的理解和解释构成其整个美学的出发点。认为艺术文本的实质是表现说话者的言语,文本的意义也就是作者的意图,解释的根本任务就是寻找作者的意图,寻找作者意欲表达的意义。解释与理解不同,前者的对象是文本的意义,后者的对象是文本的意思。主张把文本的意思界定为作者的意义(sinn),而艺术文本的意思(Bedeutung)则是其意义与别的事物(如特定时代背景、特定的理解者等)发生联系的产物;它不像意义那样确定不变,而是随着时代的改变而改变,具有可变性与相对性的特征。区分艺术文本的意义与意思是其美学思想的重要内容。其解释学美学与伽尔默尔的重要区别在于:前者着眼于文本作者与作者意图的重建,后者着眼于文本的历史性。主要著作有《解释的有效性》(1967)、《论艺术品的本体论地位之争》(1968)、《价值与行为》(1971)、《解释的目标》(1976)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