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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哲学
释义 理    

中国美学史范畴。指艺术表现的哲理、情理和伦理,或指艺术和文学表现的规律,与“道”相通。为审美创造和审美判断的根本原则。庄子提出:“圣人者,原天地之美而达万物之理”(《庄子·知北游》),“判天地之美,析万物之理”(《庄子·天下》)。使理这一哲学范畴向美学范畴转化。汉代美学,以“文理”说明文学创作的规律。《淮南子·缪称训》:“文情理通,则凤麟极矣。”魏晋南北朝美学,强调以“理”为骨,文辞为枝。同时,开始意识到文艺创作的审美规律,并非以“理”所能领悟。嵇康认为,“圣人穷理,谓自然可寻,无微不照。理蔽则虽近不见”(《声无哀乐论》)。认为艺术寻求审美规律,必须遵循自然,非人为所能达到。陆机《文赋》:“要辞达而理举,故无取乎冗长”。也把“理”看成与“辞”对立的哲理或情理。刘勰在《文心雕龙》中提出“道心惟微,神理设教”的审美原则,认为“思理为妙,神与物游”。“情动而言形,理发而文见”。把“理”作为文艺创作的内在规律。隋唐美学更突出审美创造中“理”的作用。隋代王通《中说·王道》:“言文不及理,是天下无文也。”皇甫湜认为“文者,通理而已”(《答李生第二书》)。宋理学家更把“理”放在文艺创作的首位。邵雍说:“所以谓之理者,穷之而后可知也。”(《皇极经世·观物内篇》)黄庭坚明确提出文应“以理为主”,“理得而辞顺,文章自然出类拔萃”(《与王观复书》)。明杨慎则主张“诗以道性情”,反对以“理”入诗。汤显祖亦以文艺创作主“情”论,反对主“理”论。明清之际王夫之认为文艺创作“亦理亦情亦趣”(《古诗评选》卷五)。强调文艺中的“理”与审美情趣的传达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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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8/24 8:3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