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姆斯 法 Pierre de La Ramée;拉 Petrus Ramus1515—1572 亦译“拉拉梅的皮埃尔”。法国逻辑学家。曾先后在库茨和巴黎的纳瓦尔学院学习,1536年获硕士学位。在巴黎历任勒芒学院、圣母颂学院和法兰西学院教授。1561年改信新教。晚年因宗教和学术问题不得不时常离开巴黎。1572年在发生“圣巴托罗缪惨案”时遭暗杀身亡。认为认识的源泉是人天生的智慧和理性,不是神的启示,反对中世纪烦琐无聊的争论。在逻辑上,以批判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说而著称。曾著《亚里士多德批判》,指责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说既混乱又晦涩。将逻辑(辩证法)看成是“善议之术”(ars bene disserendi),虽主张逻辑与语法、修辞有区别,但仍从修辞方面考虑逻辑问题。认为亚里士多德的所谓分析实际是缺乏分析,也缺乏例证依据。从而强调分析应是定义和划分,例证应是语言的、修辞的例证。反对字母式的例证(实为公式)。与传统不同,用二分法来划分直言命题,先分为一般的和特殊的,特殊的又分为特称的与专有的(相当于单称的)。虽然拉姆斯对逻辑的贡献不大,但他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很有影响,如1662年问世的《波尔-罗雅尔逻辑》就采纳了拉姆斯关于逻辑应当论述概念、判断、推理与证明,并应按此次序论述的观点。甚至有人把当时及以后一百多年间的逻辑学家分为亚里士多德、拉姆斯、半拉姆斯三派。主要著作还有《论辩的划分》(1543)、《论辩术》(1555)、《论辩术两卷》(15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