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兼于法 清刘熙载用语。“意”指文学艺术作品中的意理;“法”指文艺作品的创作法则。《艺概》:“作文、 作诗、 作书, 皆须意兼于法, 任意废法、 任法废意, 均无是处。”对于意法的对应关系,前人已作探究,但见解不一。有的主张立意为先,以意通法,“文以意为先”,“先主意则文脉贯通”(王昌龄《诗格》);“作诗必先命意,意正则思生”(魏庆之《诗人玉屑·命意》)。刘熙载则发挥刘勰“诗有恒裁,思无定位”(《文心雕龙·明诗》)的观点主张意法兼备,强调:“义法居文之大要。”指出义法的含义是“言有物,言有序”。认为“长于理则言有物,长于法则言有序”;意理、法度兼备,即有义法。并以书法为例,指出:“不善言草者, 意法相害; 善言草者, 意法形成”(《艺概·书概》)。反映了强调意不离法、 法不碍意; 意中有法, 法寓于意的观点, 以及追求一种意法融浑的美学境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