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主义伦理学 pragmatist ethics 现代西方伦理学流派之一。20世纪上半叶流行。它从“有用”、“方便”、“效益”出发阐明道德范畴。早期实用主义者皮尔斯提出了实用主义哲学原则,W.詹姆斯把这一原则用于道德领域,为实用主义伦理学奠定了基础,杜威把它发展成完整的理论体系。其代表人物还有F.席勒、刘易斯等。其主要观点为:(1)强调科学在道德上的作用,认为知识与道德观念都是适应生活环境的“经验”。力图用道德“经验”这一概念抹杀事实与价值、物与心、客观与主观之间的区别和对立。(2)认为道德真理只不过是人们思维、行动方式中“方便”的方法。道德的本质是应付环境的工具。(3)人只应根据具体的境遇去解决道德问题,不应根据一般的道德原则。认为任何一般原则都将是个人自由选择的障碍。道德理论只是行为及其结果的预测和假设。(4)道德根源于人的自然本性,是人的生理或心理本能。“个人的心是一切事物的尺度”(W.詹姆斯语)。(5)价值判断是关于行动、事物或事件能否满足愿望、需要、兴趣的预言。道德选择的唯一根据是“个人今天的利益”(杜威),“善的本质就是真正地满足需要”(W.詹姆斯)。因此善、恶都是不确定的。没有两次都一样的善,它任何时候也不重复自己。(6)否认道德理想和人活动的长远目的,认为道德的唯一目的是生长,连续的生长。幸福只在于成功。实用主义从20世纪初到50年代盛行于美国,至今仍有很深的影响。实用主义与新实证主义结合,形成刘易斯、莫里斯、奎因等人的伦理学说;与新教道德理论结合,形成弗莱切尔(Joseph Fletcher,1905— )的“境遇伦理学”。20世纪20年代前后,由杜威及胡适等人介绍到中国。实用主义伦理学对道德绝对主义和教条主义所宣扬的普遍的、永恒不变的至善的批判,以及对新实证主义割裂价值与事实、道德与知识、伦理学与科学的观点的批判,有一定合理成分和积极意义,但其理论自身的狭隘功利主义和相对主义使它否定一切道德原则,陷入非道德主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