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资本主义 state capitalism 国家政权直接控制下的资本主义经济形式。因国家的性质不同而有两种根本不同的国家资本主义。(1)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国家资本主义,是无产阶级国家“能够加以限制、能够规定其范围的资本主义”(《列宁全集》第43卷第84页)。在我国,国家资本主义是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过渡形式。是在社会主义经济直接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成分与资本主义成分的经济联盟。按资本主义同社会主义联系和结合的程度,我国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区分为初级形式和高级形式。前者在工业中有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等,在商业中有委托经销代销等;后者即公私合营,在它的发展中又可区分为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和全行业公私合营两个阶段。1979年以来在中国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都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是对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在苏联新经济政策时期,曾采取租让制、租赁制等国家资本主义形式,由于当时的具体历史条件,没有得到发展。(2)资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国家资本主义,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由国家政权直接控制这些或那些资本主义企业的一种资本主义”(同上书第83页)。如各种官办的和官商合办的工商企业、银行、铁路、邮电及公用事业等。在这种企业里,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没有改变,工人直接受以资产阶级国家为代表的整个资产阶级的剥削和压迫。到帝国主义时期,国家资本主义发展为由垄断资产阶级直接控制并为其服务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