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 harmony 美学范畴。指审美对象在多样联系中形成的协调的整体以及主客体之间的谐调一致。在西方最早由古希腊毕达哥拉斯学派提出。认为音乐是对立因素的和谐统一。赫拉克利特认为“美在于和谐,和谐在于对立的统一”。德国莱布尼茨认为世界每一部分都安排妥帖,具有一种“先定的和谐”。中国古代很早就有事物和谐的概念,春秋时期的晏子曾提出“和与同异”的命题。“和”即相反相济,也即多样对立的统一。《乐记》强调宫、商、角、徵、羽五音和谐,进而认为音乐可以使天地和、上下和,提倡“乐极和”的美学观。和谐不仅是整齐一律和平衡对称,更重要的还在于差异中见出协调,在不齐中见出整齐,在整体上给人以匀称一致、和顺适宜的感觉,并使主客体达到矛盾统一。艺术作品中的和谐除指内容或形式各有机组成部分之间的协调外,还指作品内容与其形式之间的统一。如建筑物的合理布局,音乐作品调性、音色、音调的配合,绘画中构图、线条、色彩的协调以及文学作品结构、语言、风格等的统一。“和谐”概念的审美内涵是发展变化的,现代艺术常常打破古典艺术适合传统审美心理的和谐格局,创造具备新的艺术审美特征的和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