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的解放 individual emancipation 马克思关于“人类解放”的价值目标。其根本涵义是,外在于个人的物化的社会权力摆脱其异化的形式而变成“作为社会的单个人的个人借以再生产自身的财产,即有机的社会躯体”(《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第361页),个人作为“社会自主体”而存在。即人类从本来由自己创造的、但反过来成为异己的、支配着自己的盲目的社会力量之下解放出来,使社会力量真正成为“为我的”力量,从而个人的囿于谋生需要的被迫劳动转变为真正的个性的活动,个人把发展自身中的人的本质力量作为自己的活动的目的。个体与类的矛盾、个人与社会的矛盾都由于个人的活动被确立为直接的一般活动或社会活动而得到克服。不能实现个人解放的人类解放,是一种空洞的抽象。个人的解放不可能通过任何人类个体的自身努力而实现,它必须以个人的存在与活动的普遍的社会化为前提。“每一个单个的个人的解放的程度是与历史完全转变为世界历史的程度一致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89页)历史转变为世界历史,一方面使个人摆脱其作为一定的狭隘人群的附属物的地位,从而为个人的解放准备好现实前提;另一方面,又随着单个人的活动扩大为世界历史性的活动而使单个人愈益受到异己力量的支配,受到日益扩大的、表现为世界市场的力量的支配。因此,个人的解放既要以摆脱人与人关系的自然束缚的社会化过程为前提,又要通过全人类共同克服社会力量的异己统治来实现。在这一点上,人类解放是个人解放的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