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真理 logical truth 亦称“形式真理”。无需直接借助于感性经验、而仅依靠一定逻辑系统的逻辑证明(逻辑推理)即可判定其必然为真的真理。与“事实真理”(亦称经验真理)相对。一般指数学和逻辑学中所建立起来的真理。如:“明天或者下雨,或者不下雨”,其真理性就不直接取决于经验事实、而仅取决于其命题形式(P∨P)的有效性,即就二值逻辑系统而言,仅通过对命题形式所包含的符号“∨”“”所作的定义和解释,即可知“P∨P”为永真命题,即逻辑真理。逻辑真理是相对于一定逻辑系统(主要是相对于该系统的逻辑常项、公理、推理规则)而言的,故具有相对性。即某些逻辑命题在一逻辑系统中是真理,但在另一逻辑系统中则可能不是真理(如前例,在三值或多值逻辑系统中,则不必然为真)。逻辑真理虽不直接与经验相联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归根到底与经验无关。列宁指出:“逻辑规律是客观事物在人的主观意识中的反映。”只是由于“人的实践经过亿万次的重复,在人的意识中以逻辑的式固定下来。这些式正是(而且只是)由于亿万次的重复才有着先入之见的巩固性和公理的性质”(《列宁全集》55卷第154、186页)。因此,把逻辑真理看做与经验事实毫无关系的先验真理,完全否定逻辑真理的经验内容是不正确的。逻辑真理只不过是一种抽象程度较高(较之抽象程度较低的事实真理而言)、因而只是间接地而非直接地反映客观事实的真理。在哲学史上,17世纪德国莱布尼茨最早提出区分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他明确提出“有两种真理:推理的真理和事实的真理。推理的真理是必然的,它们的反面是不可能的;事实的真理是偶然的,它们的反面是可能的”(《单子论》)。这是因为事实的真理是依赖于感觉经验的真理,而感觉对于我们的一切现实认识虽是必要的,但由于感觉永远只能给我们提供一些例证,提供个别的或特殊的真理,因而不足以建立真理的普遍必然性,只有那些不靠举例,也不依靠感觉的见证,如纯数学中、特别是在算术和几何学中所见到的真理,才是必然的真理即逻辑真理。18世纪的英国休谟严格区分了“观念的关系和事实”两类命题。认为:“任何一个命题,只要由直观而发现其确切性,或者由证明而发现其确切性,就是属于前一类的。”(《人类理智研究》)这类只凭直观或证明就能发现其确切性的命题,也就是必然命题。而事实命题则不能用同样的方式加以确定的,因为事实的反面仍是有可能的。对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作了进一步的区分。20世纪初期,奥地利维特根斯坦又通过区分逻辑命题与非逻辑命题(指事实命题、经验命题)具体分析了这两类命题的真理性。提出“逻辑命题是重言式”,“因此逻辑命题就什么也没说(它们是分析命题)”。其特征在于“人们单是从符号中就能够知道其为真的”,即仅从逻辑命题本身的形式就可判定其为真,因而逻辑的真是确定的、必然的。而由于“非逻辑命题的真或假不能单从这些命题来认识”(《逻辑哲学论》),而要视其是否与经验事实相符合,所以,非逻辑命题的真是可能的、或然的。英国艾耶尔,对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的区别作了更明确、清晰的阐述。在他看来,逻辑真理就是分析命题,事实真理就是综合命题。分析命题是指那些“命题的效准仅依据于它所包含的那些符号的定义”的命题,或建立在词的同义性基础上的命题;综合命题则是指“命题的效准决定于经验事实”的命题(《语言、逻辑与真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