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原理批注》 毛泽东著。1917年8月至1918年上半年,毛泽东对《伦理学原理》(〔德〕泡尔生Friedrich Paul-sen著,蔡元培译)一书的批语,约万余字。泡尔生以康德二元论的观点调和伦理学上的动机论和效果论、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提出了一些合理的见解。批注突出个性解放,个人精神至上,以个人为根本,从“无我论”到“唯我论”,表现了对封建传统的反叛精神。认为:“个人有无上之价值”,“个人之价值大于宇宙之价值”,“三纲在所必去,而教会、资本家、君主、国四者,同为天下之恶魔也”。批注的社会历史观的基本倾向是唯心主义的,认为“人类只有精神之生活,无物质之生活”。认为人的品性、行为的动力,“得于天之本性”,或即发自“自然之冲动”(人的自然属性),或即出自内心的“义务感情”(主观的道德律),而人的目的,“在实现自我而已”。这种“自我实现”是一种本质的“发显”,即“本体”,“人类在与本体有直接联系,而为其一部分人类之意识亦即与本体之意识相贯通,本体或名之曰神”。但批注已注意到人的社会性,特别是在“实践至善”的思想支配下,提出“知也、信也、行也,为吾人精神活动之三步骤”,并排除了狭隘个人利欲,为他今后思想的继续发展提供了良好基础。批注还表露了自然观方面初步具有的唯物主义思想和对辩证法的朴素理解。指出:“人世一切事皆由差别比较而现”,“抵抗”(对立面的斗争)是事物变化的根源,而发展则是一种“日新”之变,这些辩证法思想,导出了对社会革命和人生的积极认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