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正义论 modern theory of justice 现代西方一种社会伦理学说。20世纪60年代兴起。其主要特点是论证社会的正义、政治的正义,试图从伦理正义上解决西方社会存在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教育上的不平等问题。它的出现是国际上两种社会制度的斗争以及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内部经济、政治和文化教育不平等的实际反映。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罗尔斯、弗兰肯纳,英国哲学家全斯堡、卢卡斯,瑞典哲学家埃里克森等。罗尔斯研究“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的正义,以及社会制度在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各种利益的正义。他的正义原则的基本内容是:所有的社会价值或福利——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个人尊严感到依赖的基本福利——都应该平等分配,除非任何或者所有这些价值的不平等分配,是为了每个人的利益。据此,他认为不正义就是不平等。弗兰肯纳认为,正义就是社会首先要保证所有的人都有维持生活的最低限度的财富或福利,而不问其对共同事业的贡献。其次正义要求从社会利益的立场出发估计每个人的功绩、成就和长处。认为分配正义的首要标准不是表现为某种善的价值,而是平等,即“机会均等”,平等待人,把祸福平等地分配给人们。埃里克森与弗兰肯纳、罗尔斯的社会正义观点略有不同。他着重经济财富的分配,而忽略精神需要;不要求分配过程中的平等,而要求分配最终结果的一定平等,即一定的经济上的富裕。他们都认为正义、平等并不是要求人生活得一样好,维持在同一水平上,只要求“机会均等”,“平等待人”,每个社会成员都得益,不管得益多少。以此作为衡量社会、国家、群体、个人行为的正义标准。他们还把正义和善结合起来。罗尔斯把正义作为其社会伦理学说的基本范畴,从论证正义范畴的需要而引出善概念,认为善是选择正义和实现正义的条件和保证。弗兰肯纳则把正义原则与善行原则结合起来,认为这两个原则都是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其他伦理、道德原则都是从它们中的一个或两者的结合引申出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