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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指的是在一位亲人去世后,其财产按照相关规定转移至其第一继承人的权力。在中国,继承权的范畴一直备受关注,而什么子女不享有继承权乃是常见的现象之一。本文将从夫妻关系、收养关联、失信个人行为、刑事犯罪等多个角度剖析女方变更抚养权的条件,致力于为阅读者分析不享有继承权的子女相关情况。 一、非婚生子女  在中国大陆,非婚生子女是指没经法律法规结婚登记的爸妈生的孩子子女。非婚生子女法律上不享有一切和婚姻相关的正当利益,这涵盖了继承权。在1980年公布的《婚姻法》中便明确了:“非婚生子女并没有继承权”。虽然这一规定在2011年《婚姻法》修正草案中被删,可事实上,非婚生子女依然无法得到被母亲传承的财产,而非婚生子女在亲子沟通确定层面也存在一定的艰难。 二、被撤销收养联系的子女 被撤销收养联系的子女,就是指原来被一对夫妇或者个人所收养,但之后被法院判决书撤销收养联系的子女。在这样的情况下,子女将失去其被原本定收养人继承权。 三、失信行为及获刑的子女 在中国,具备获刑或失信违法行为的人大多能被再加上不良信用记录。但在传承财产环节中,具备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往往也会受到刑事追究。法律法规,如具备破坏社会秩序、诈骗等失信个人行为,及其被判有期徒刑等刑罚的子女,将不能享受继承权,就无法则在亲人去世后传承其财产。 四、胎宝宝 早期《继承法》里没有对宝宝做任何要求,而这时中国律师界主要采用英美法系国家,对于此事上述情况都是一筹莫展。但是随着《继承法》以及修改案的实施,胎宝宝传承的管辖区域获得了定义。根据现行《继承法》,胎宝宝具备继承权,这一点在其出世后又被认同。 女方变更抚养权的条件综上所述,什么子女不享有继承权主要包含非婚生子女、被撤销收养联系的子女、失信行为及获刑的子女、胎宝宝等四个方面。尽管这些子女在传承财产时很容易受到一定的限制,但维护合法权利等多个方面,也要法律法规和广泛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