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情感咨询 情感美文 情感百科 情感生活 学习充电 旧版美文
标题 | 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最新婚姻法房产离婚分配 |
类别 | 挽回爱情-婚姻问题 |
内容 | 婚姻法离婚明确规定了怎么财产分配?离异后的财产分割一直是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所以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问题,赶快收藏起来吧! ![]() 一,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 1.赠与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产归赠与方所有,不予分割; 2.结婚后,父母一方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为个人财产,不应分割; 3.婚前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无论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均应按出资比例分割; 4.婚前购买的婚后偿还的房产,属于买受人个人财产,不应分割。婚前偿还部分和婚后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按比例补偿; 5.以父母名义购买的共有财产,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产权归父母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出资情况,计算为债权要求偿还出资; 6.结婚后按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属夫妻共同所有,分割房屋产权,原则上按份共有。 二,婚姻法离婚如何分割的法律规定。 新婚婚姻法律中,对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因其涉及社会大义;而新婚婚姻法律的司法解释则对离婚财产分割问题进行了重新划分。不动产权证书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法上对不动产权属作出的确认,在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法院一般不变更不动产权,即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时,法院一般会判决不动产归不动产权利人所有。如产证上有夫妻双方的姓名,则该财产完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分割。在夫妻共有财产的价值和归属问题上,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处理: (1)当事双方都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同意以竞价取得; (2)一方当事人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一方当事人根据市场评估房屋价值,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当事人应当给予对方当事人相应的补偿; 三,如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应根据双方的申请拍卖房屋,并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结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拥有的房屋进行了修缮、装修,并对原有房屋了原拆原建,离婚时,房屋的产权没有发生变化,增值部分属于另一方,由产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对扩建部分,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如该财产在离婚时尚未取得,则《婚姻婚姻解释(二)》第21条规定: 在离婚案件中,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存在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所有权归属,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所有权归属。前款规定的房屋,当事人对该房屋享有完全所有权,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单独起诉。法庭裁决一方给予对方使用,并按上述方式赔偿对方。 四,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 新婚婚姻法律的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不动产,视为只赠予子女一方,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房产,应认定为双方按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离婚时,对一方首付共同供房协议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房屋,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有财产偿还贷款。 登记在出资出资方名下的,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的贷款及其相应的增值部分,离婚时由财产登记的一方予以补偿。离婚时,因一方擅自出售房屋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收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给另一方造成财产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随便看 |
|
依恋情感网是专业的婚姻咨询、情感专家,为挽救婚姻修复关系、挽回爱情、分离小三、婚外情、出轨、离婚、分手、家暴、情感咨询等问题提供情感心理指导,帮助您分析解决情感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