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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政局婚姻档案 |
类别 | 挽回爱情-婚姻问题 |
内容 |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取消婚姻、离婚登记、重新发行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证明作用的各种记录。那么今天我们就一起看看,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 一,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是规范婚姻登记文件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件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婚姻登记文件是婚姻登记机关处理婚姻登记、取消婚姻、离婚登记、重新发行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证明作用的各种记录。 第三条婚姻登记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婚姻登记文件工作,分级管理,接受同级地方文件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履行以下文件工作责任 (一)及时收集、整理、备案处理结婚登记资料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文件完整 (3)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记文件的保管水平 (四)办理文件检查服务,发行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书,通知婚姻登记文件的保管地 (五)办理婚姻登记文件的交接。 第五条结婚登记(包括再婚、再婚登记、下同)形成的以下资料应归档 (1)《婚姻登记审核办理表》; (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申请重新发行结婚登记声明书》 (3)香港特区居民、澳门特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海外人员、华侨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资料(包括翻译资料)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同)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取消婚姻形成的以下资料应归档: (一)婚姻登记机关对撤销婚姻的决定; (二)《撤销婚姻申请书》; (3)当事人结婚证原件; (四)公安机关发行的当事人被绑架、救出证明书,或者人民法院发行的可以证明当事人被威胁结婚的判决书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离婚登记形成的以下资料应归档 (1)《离婚登记审批办理表》; (二)《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3)当事人结婚证复印件; (4)当事人离婚协议书;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重新发行结婚登记证形成的以下资料应归档 (一)《补办结婚登记证审批处理表》; (二)《婚姻登记证申请补充声明书》; (3)婚姻登记文件保管部门发行的婚姻登记文件记录证明书或其他婚姻状况证明书 (四)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当事人委托处理时提交的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婚姻登记文件按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结婚登记的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取消结婚类、离婚登记类和重新发行结婚登记证类4种。 人民法院宣布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判决书的复印件进入撤销婚姻类文件。 婚姻无效或取消婚姻的,应当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文件的《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相应取消婚姻类文件的文件号码。 第十条婚姻登记资料的立案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1)婚姻登记材料按年度备案。 (二)一对当事人结婚登记资料一卷。 (3)卷内材料分别按本方法第五、六、七、八条规定顺序排列。 (4)用有利于档案保管和利用的方法固定档案。 (5)按本方法第九条的规定分类案卷,按办理结婚登记的时间顺序排列。 (6)在卷内文件主页上端的空白处盖上文件章,填写相关内容。备案章设置全宗号、年度、室内、馆号和页数等项目。 全宗号码:档案馆为档案单位编制的代码。 年度:案卷的所属年度。 室编号:案卷排列的顺序编号,每年各类别从1开始显示。 馆编号:文件交付时按入馆要求编制。 页数:卷内材料中有文字的页数。 (7)按房间编号顺序将结婚登记文件放入文件箱,填写文件箱封面、箱脊和备考表的项目。 档案盒封面应注明全宗名称和婚姻登记处名称。 文件箱脊设置全宗号、年度、婚姻登记性质、起止号、箱号等项目。其中,起止卷号填写箱内最初的卷号和最后的卷号,中间用-号连接的箱号是文件箱的排列顺序号,文件交付时按入馆要求编制。 准备表放在箱子里,说明箱子文件的状况,填写整理人、检查人和日期。 (8)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按类别制作婚姻登记文件目录。 (九)每年婚姻登记文件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制作目录编号。 第十一条婚姻登记资料备案要求: (一)当年结婚登记资料应在次年3月31日前完成立卷备案 (二)备案的婚姻登记材料必须齐全,文件卷规范、整齐,复印件一律使用A4规格的复印纸,复印件和照片必须清晰 (3)备案印鉴、文件箱封面、箱脊、备注表等项目,用蓝黑墨或碳墨笔填写的结婚登记文件目录必须印刷的备注表和文件目录都使用A4规格的纸。 第十二条用电脑办理结婚登记所形成的电子档案,应与纸质档案一起备案,备案要求参照《电子档案备案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文件的保管期为一百年。对于有持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存期至永久。 第十四条婚姻登记文件应按以下规定交付 (1)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文件,应当在本部门文件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交给同级国家文件馆,具体交货时间由双方协商。 (二)具有办理结婚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结婚登记文件应当交给乡(镇)文件部门,具体交接时间应当从乡(镇)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将每年的婚姻登记文件目录复印件提交给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三)被撤销或合并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文件应按前两项规定及时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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