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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法律对第三者怎么处罚,法律对第三者怎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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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婚外“第三者”现象愈演愈烈,已然成为法制、德治社会的重要问题,俨然已对构建中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和睦家庭婚姻关系造成了严重的威胁。这不仅仅会带来对道德观念、社会秩序的挑战,更带来对立法有关婚外“第三者”及婚姻关系处理有关规定的思考。 一、法律第三者,第三者的法律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有什么危害?第三者插足婚姻,法律会怎么做? 1.妨害家庭,危害社会 婚姻家庭中的一夫一妻关系是法定的建立在情感之上的世界上最亲密的关系,一旦感情发生危机,移情别恋,转眼间它就会变成世界上最冷漠的关系。由于第三者插足,过错方配偶对另一方缺乏体贴、温情、关心和爱护,还有的采取过激行为酿成一系列严重的恶性刑事案件。 2.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家庭在预防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特殊作用,是任何社会都无法否认的。有许多单亲家庭的孩子,在缺乏温暖、关爱和安全的家庭氛围中生活成长,最终导致孩子心理的扭曲和行为的放任自流,有的甚至滑入犯罪的深渊。 3.通奸、姘居现象还可能导致非婚生子女数量的增加 这不仅破坏了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还影响到非婚生子女的身心健康。由此可见,第三者插足引起的高离婚率正在侵蚀着正常的婚姻家庭生活与稳定的社会环境,影响着下一代的健康成长,而且愈演愈烈,对此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第三者插足第三者家庭,存在着很大的危害性,那么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呢? “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一种具有特定主体、特定主观故意和特定客观后果的侵权行为。首先,从主体来看,“第三者”可能是有配偶者,也可能是未婚者,但被介入者,一定是合法配偶关系的人。介入恋爱或未婚同居者的性关系,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第三者。其次,从主观上,“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行为要有拆散他人合法配偶或希望与之成为合法配偶的目的。卖淫嫖娼和一般的通奸,如果并不希望与之成为合法配偶,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最后,客观后果,“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实际实施了在上述目的支配下的两性关系。 1.精神恋爱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一般的婚外恋,如果仅仅是精神恋爱,并未发生两性关系,通常不应认定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2.“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必须是合法的婚姻关系 “第三者”介入的对象一定是合法的婚姻家庭。如果希望介入的是违法的婚姻关系,其对象不是合法的配偶,也是不能构成“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比如说,与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发生两性关系,与一般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或同性恋者发生两性关系,都不能认定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3.关系暧昧一般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关系暧昧”确实是一种妨害婚姻家庭的行为,但还未达到“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程度。因为“关系暧昧”本身处于一种当事人也无法说清楚的状况。审判实践中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双方发生过两性关系,认定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容易导致冤假错案。另外,对于一些模棱两可的证据,应认定为一般的“关系暧昧”,不能轻易以“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对待。 4.“第三者”被骗或胁迫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无过错配偶控告,有确凿证据证明,其配偶确实与他人姘居,最后还要调查清楚“第三者”是否明知故犯,还是受骗上当。如果第三人是受骗上当或胁迫,根本不知道与之同居者是有配偶的人,则不能以“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处理。 现在我国,“第三者”并不是法律概念。现汉语词典:插足他人夫妻家庭关系并与其一方存在不正常男女关系的人,为“第三者”。行为的一般表现形式为同居、通奸或重婚等等。 首先,婚外“第三者”是破坏他人合法婚姻关系的主体。因为在我国合法的婚姻关系是形成配偶关系的前提更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其次,婚外“第三者”是无论是否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的人仍自愿与其发生婚外关系的人。例如有配偶者故意隐瞒已婚状况与其发生性关系的,那么被欺骗一方也为婚外“第三者”。但前提是发生了性关系,因为如仅有-精神层面交流也非婚外“第三者”,因为法律不调整纯粹的精神关系。 最后,婚外“第三者”不以异性为限。虽然同性恋不是违法的,且与道德也是不涉及的,但如果出现同性恋者妨害到了合法婚姻家庭关系的情况的,则也应当被认为是婚外“第三者”。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有过错的公民或法人有侵害他人、集体、国家财产或人身行为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此项规定原则上可以直接适用于处理有关有过错的婚外“第三者”侵犯婚姻家庭有关权利的案件。《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行为人有过错的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也应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本人认为在讨论婚外“第三者”的有关侵权问题时,应对婚外“第三者”这一主体进行区分,但本文仅对主观过错的婚外第三者主体进行探讨,主观过错的婚外第三者侵权方式一般包括:(1)直接参与婚姻关系侵害他人合法权益;(2)使用手段致婚姻关系中其一方违约或不当履行义务;(3)引诱其一方完全拒绝履行责任义务,目的是阻碍另一方行使法定婚姻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承担连带责任情况:两人以上共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致损害结果的。《侵权责任法》第8条,两人以上共同侵权致他人......但能确定侵权人各自责任大小的则各自按大小承担责任,反之均担。由于(主观过错)第三者行为符共同侵权构成要件应依此担任。新《婚姻法》第46条,配偶一方在外与他人同居致离婚的,请求损害赔偿权就归属于配偶无过失方。这样就意味着在新《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公民之间通奸的赔偿责任,以通奸这样的行为方式侵害到他人的法定婚姻权利的,则就不需承担法律的赔偿责任。但是并不代表通奸行为不损害一夫一妻制原则,也并不代表行为人不需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如包括夫妻、婚外第三人的一般公民违背法定一夫一妻制而与人通奸或参与实施家庭暴力的,可能会承担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或党纪、政纪责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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