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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婚姻家庭篇典型案例分析 |
类别 | 经营婚姻-婚姻家庭 |
内容 | 婚姻家庭案例分析1、根据情况描述,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隐瞒了已婚事实,并与丙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最终通过虚假证件和证明材料登记结婚。在这种情况下,甲与丙之间的婚姻关系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 2、由王某与朱某共同居住属于他父母赠送给他一个人的,所以为王某的个人财产。2 继承的房屋和50000元属于共同财产应该分割。3 孩子一般由女方抚养。 3、在本案中,1992年2月,被告张志国与沈某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题?法院可以依杨先生的证据认定孩子非杨某亲生。 首先,商店的财产分为两份,刘甲、刘乙各一半;其次,刘甲的那份属于与杨丙的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因为这些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关于房屋的问题,如题所述,王莉在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对房屋投资的情况下,很难有权分割财产。(2)电视机,本着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使用情况折价赔偿。 经典婚姻家事案例4则典型意义: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实义务。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 硚口法院仁寿法庭副庭长刘再安告诉记者,仁寿法庭是专审家事婚姻的法庭,因此每天在法庭都会遇见婚姻纠纷的当事人家属,在法院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很多情况是夫妻双方没吵,反而双方父母先吵起来。 范超觉得,他的婚姻里是没有爱情的,太平淡了。如果有一段轰轰烈烈的爱情放在自己面前,不惜放弃现在拥有的一切。他想要的爱情,浪漫、甜蜜、激情、刺激,而不是现在平淡到几乎可以挤出水来的生活。 吴俊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无法尽到抚养小孩的义务。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出发,在张玲有条件和意愿抚养的情况下,小孩应由张玲抚养。刘良的收养行为无效。 【案例1】留学生离婚的法律 李女现在美国留学。徐男现在德国留学。李徐两人于1990年自愿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女孩一直随男方徐某的父亲一起生活。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差异及日常生活中的矛盾,导致夫妻关系疏远。 陆某是其生父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其生父的遗产。但本案张氏一人继承李某的遗产已有多年,陆某并未提出异议,因此陆某要求继承其生父遗产的权利已过诉讼时效,陆某即使就此起诉,也丧失了胜诉权。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41、(1)家具和家用电器不是王泳的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前为婚后共同生活而购置的家用电器,属于夫妻共同所有。(2)2/3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 2、本案中,华某提交的病历、门诊记录、手术同意书、多次报警记录,可以证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多次、连续、不间断殴打华某的行为,致华某受伤,且伤害程度较重,该行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行为。 3、夫妻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婚前缺乏了解,草草结婚,婚后又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这种情况也比较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史的。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根据情况描述,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隐瞒了已婚事实,并与丙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最终通过虚假证件和证明材料登记结婚。在这种情况下,甲与丙之间的婚姻关系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 夫妻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婚前缺乏了解,草草结婚,婚后又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这种情况也比较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史的。 在本案中,1992年2月,被告张志国与沈某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 案例分析婚姻家庭社会工作(六)1、对于子女来说,父母离婚使得家庭原本具有的社会化、情绪支持、物质照顾等社会职能大为削弱甚至丧失,即使父母后来再婚,也很难代替原有家庭的职能,从而之间影响到子女的健康成长。 2、离婚现在不再单单是一个孤立的社会现象了,它对个人,家庭乃至整个社会都有着直接的影响,由此引发出一系列的家庭和社会问题。 3、家庭生命周期理论认为,家庭的发展任务就是要成功的满足人们成长的需要,负责将导致家庭生活中的不愉快,并给家庭自身发展带来困难。 4、社会工作者首先安抚服务对象的情绪,了解服务对象面临的问题及基本情况,了解到服务对象可能存在再次遭遇家暴的危险后,社会工作者建议服务对象先到同事家居住,防止再次遭遇家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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