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承销方式的比较


    三种承销方式的比较
    
    三种承销方式的比较,营销在我们生活中是有很大的广泛应用的,营销手段对我们生活的主要关系有很大的技巧,面对价值的不同给予我们的意义不同,下面介绍三种承销方式的比较。
    三种承销方式的比较1
    核心内容:根据投资银行在承销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不同,承销可分为包销、尽力推销及余额包销三种形式。下面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知识,感谢您的关注。
    比较证券承销三种方式:
    1、包销(firmcommitment)
    即投资银行按议定价格直接从发行者手中购进将要发行的全部证券,然后再出售给投资者。投资银行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包销证券所筹的的资金全部交付给发行人。采用这种销售方式,承销商要承担销售和价格的全部风险,如果证券没有全部销售出去,承销商只能自己“吃进”。
    
    这样,发行失败的风险就从发行者转移给了承销商。然而,承销商承担风险是要获得补偿的,这种补偿通常就是通过扩大包销差价来实现的。对于发行人而言,他无需承担证券销售不出去的风险,而且可以迅速筹集资金,因而特别适合于那些资金需求量大、社会知名度低而且缺乏证券发行经验的发行人。
    2、代销(bestefforts)
    即承销商只作为发行公司的证券销售代理人,按照规定的发行条件尽力推销证券,发行结束后未售出的证券退还给发行人,承销商不承担发行风险。因此,尽力推销也称代销。采用这种方式时,投资银行与发行人之间纯粹是代理关系,投资银行为推销证券而收取代理手续费。
    尽力推销一般再以下情况下采用:①在投资银行对发行公司信心不足时提出;②信用度很高、知名度很大的发行公司为减少发行费用而主动向投资银行提出采用;③在包销谈判失败后提出采用。
    3、余额包销(standbycommitment)
    通常发生在股东行使其优先认股权时,即需要在融资的上市公司在增发新股之前,向现有股东按其目前所持有股份的`比例提供优先认股权,在股东按优先认股权认购股份后若还有余额,承销商有义务全部买进这部分剩余股票,然后再转售给投资公众。
    三种承销方式的比较2
    ①在投资银行对发行公司信心不足时提出;
    ②信用度很高、知名度很大的发行公司为减少发行费用而主动向投资银行提出采用;
    ③在包销谈判失败后提出采用。
    (3)余额包销(standbycommitment)。
    通常发生在股东行使其优先认股权时,即需要在融资的上市公司在增发新股之前,向现有股东按其目前所持有股份的比例提供优先认股权,在股东按优先认股权认购股份后若还有余额,承销商有义务全部买进这部分剩余股票,然后再转售给投资公众。
    第一、什么是债券承销
    所谓债券承销指的是投资银行接受客户委托,并根据客户要求把债券销售到机构投资者、社会公众投资者手中,帮助客户筹借资金的行为。其实,对发行者来说就是债券发行;
    第二、债券承销方式
    债券承销方式一共有三种,分别是余额包销、全额包销、代销,它们有如下特点:
    余额包销
    余额包销又被称为“助销”,指的是发行人委托承销商根据已定发行额及发行条件,在约定时间内向社会推销债券,等到截止日期时,未售出余额由承销商认购。它的特点是不仅能够保证债券总额完成,还能减轻发行者费用及中介机构压力;
    
    全额包销
    全额包销又叫承购包销,指的是承销商事先将债券全部或者是部分认购下来,并向债券发行者支付全部债券价款,之后再以市场条件转售给投资者,而转售的剩余部分归中介所有。因此,中介赚取的是转卖债券差价,并不是发行者的手续费。但是如果采用全额包销方式,承销商就要承担全部责任,与此同时还要保证发行者能够及时得到所需资金,这就要求发行者必须支付高额发行费用;
    代销
    代销指的是发行人委托承销商向社会人士发行债券,承销商需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发行条件推销,到截止日期时若承销商没有全部发行出去,可将剩余部分返还给发行者。另外,承销商虽然向发行者收取委托手续费,但并不承担风险责任;
    以上内容就是和大家分享的关于债券承销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学习这部分知识能够有所帮助。另外,如果大家还想了解其他债券种类,可点击阅读应付债券是什么意思,学习应付债券知识点。
    证券承销是指发行人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向社会公开销售证券的行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证券,依法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证券承销是证券经营机构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它是证券经营机构最基础的业务活动之一。
    当一家发行人通过证券市场筹集资金时,就要聘请证券经营机构来帮助它销售证券。证券经营机构借助自己在证券市场上的信誉和营业网点,在规定的发行有效期限内将证券销售出去,这一过程称为承销。它是证券经营机构的基本职能之一。
    承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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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不同,承销又可分为包销、投标承购、代销、赞助推销四种方式。
    包销是指发行人与承销机构签订合同,由承销机构买下全部或销售剩余部分的证券,承担全部销售风险。适用于那些资金需求量大、社会知名度低而且缺乏证券发行经验的企业。
    投标承购通常是在投资银行处于被动竞争较强的情况下进行的。采用这种形式发行的证券通常信用较高,受到投资者欢迎的证券。
    代销一般是由投资银行认为该证券的信用等级较低,承销风险大而形成的。这时投资银行只接受发行者的委托,代理其销售证券,如在规定的期限计划内发行的证券没有全部销售出去,则将剩余部分返回证券发行者,发行风险由发行者自己承担。
    赞助推销是指当发行公司增资扩股时,其主要对象是现在股东,但又不能确保现有股东均认购其证券,为防止难以及时筹集到所需资金,甚至引起本公司股票价格下跌,发行公司一般都要委托投资银行办理对先有股东发行新股的工作,从而将风险转嫁给投资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承销协议中应当载明承销方,承销期满,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者代销方式分别处理。